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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流程

二手车鉴定评估流程:

1.受理鉴定评估,明确评估目的、评估对象和其他业务基本事项。

2.查验可交易车辆,对不可交易车辆的,除特殊需要外,不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。

3.签订委托书,拟订评估计划,安排鉴定评估人员。

4.登记基本信息,车辆类别、名称、型号、生产厂家、初次登记日等。

5.判别事故车。

6.鉴定技术状况,检查车身及重要部件、计算技术状况分值、描述缺陷、评定技术等级。

7.评估车辆价值。

8.撰写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,向委托方出具鉴定评估报告。

9.归档工作底稿。

 

鉴定的委托与受理:

1.委托人委托鉴定的,应当向本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充分的鉴定材料,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本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、种类、数量、性状、保存状况、收到时间等。

2.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,应当向委托人提出。

3.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、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。

4.本机构将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对于复杂、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,本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。

5.本机构将对委托鉴定事项、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。对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,鉴定用途合法,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,应当受理。

6.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、不充分,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,本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;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,将受理。

7.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,本机构不予受理:

(一)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;

(二)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;

(三)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;

(四)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;

(五)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;

(六)委托人**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;

(七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情形。

8.本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,将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书。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、鉴定机构名称、委托鉴定事项、是否属于重新鉴定、鉴定用途、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、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、鉴定风险,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、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、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。

9.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,将向委托人说明理由,退还鉴定材料。

10.委托人确需鉴定人出庭的,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本机构,由本机构负责安排鉴定人按时出庭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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