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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司法廉洁若干规定
发布时间:2013-12-11 阅读:3913次   打印本页 || 关闭窗口

 

黑龙江省****人民法院

  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司法廉洁若干规定

(试行)    

    为促进公正司法,强化党风廉政建设,不断深化司法技术工作改革,进一步规范司法技术工作人员的履责行为,确保法官清正、法院清廉、司法清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》和****人民法院《对外委托鉴定、评估、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》、《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、拍卖、变卖工作若干规定》以及《黑龙江省****人民法院从严治院十条禁令》等规定,结合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****条  全省法院必须加强司法技术工作廉政教育,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政风险意识,严守廉政纪律,努力营造司法技术工作领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。

    ****条  司法技术鉴定、检验、审计、评估、拍卖等各项工作,要科学、规范、公开、透明,严禁“暗箱操作”,认真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,促进公正廉洁司法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技术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
    第三条  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在开展对外委托工作中,必须严格工作过程、业务流程、管理风险节点防控的要求,自觉接受制度的制约与限制,不得徇私舞弊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不得干扰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、检验、审计等其他专业机构或向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法院选择评估、拍卖专业机构,应邀请纪检、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,应通知审判、执行人员、各方当事人到场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择优的原则,****选择程序规范、公开、透明、合法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在组织、协调勘验现场期间不得与专业机构人员或各方当事人同吃、同住,也不得接受其它服务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在对外委托工作中,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、相关人员或为其说情打招呼;不得接受当事人、专业机构人员的宴请、财礼或让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怀疑的其他行为,不得巧立名目乱收取费用。

    第八条  不得为谋取私利或为一方当事人的利益,违规干涉、暗示或指使专业机构带有倾向性的操作,损害国家、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不得泄露审判、执行、对外委托等工作秘密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本规定所指的司法技术工作人员,是指全省法院从事对外委托鉴定、检验、审计、评估、拍卖、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人员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对违反上述若干规定的,依照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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